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1年度,54號
SCDM,101,審交附民,54,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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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蔣新福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魏秀惠
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鍾碧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魏秀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1 年度
審交易字第103 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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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