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26號
SCDM,100,附民,126,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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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黃俊彥
被 告 曾啟輝


上列被告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在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42
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對於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內容尚屬繁雜,非經較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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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