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 告 熊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未據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 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答 詢表2 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