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原 告 敦玟欣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原 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原 告 黃麗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被 告 鄭禮廷 鍾勝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被 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複 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被 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被 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兼 上四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被 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被 告 邱自烱 邱陳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志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鄭凱威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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