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1年度,5號
PCDV,101,重國,5,2012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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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原   告 敦玟欣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原   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原   告 黃麗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
被   告 鄭禮廷
      鍾勝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   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   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被   告 邱自烱
      邱陳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志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鄭凱威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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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