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林守芳
賴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健太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3,64
4元(計算式:93,100×〈8.37+3.49+8.10+3.28〉=2,163,64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