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84號
PCDV,101,訴,1884,201209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翁靖淑
被   告 鄭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一部或全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21巷98弄6 號4 樓之3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陳報被告居住在新北市○○區○○ 路210 巷70號,惟經本院依址送達,則以「板橋無此巷」退 回,有送達證書所附公文封在卷可按,是難認被告居住在本 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