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楊詩綺原名楊智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若涉 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院卷第4頁背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