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49號
PCDV,101,訴,1649,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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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程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華真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貸款,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簽 立之銀行授信契約書約定書第25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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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淯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