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莊偉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陳柏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5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
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壹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