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77號
PCDV,101,訴,1477,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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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
      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淑萍律師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姜振聰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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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