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陳延昶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藍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九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七四七二號)被告藍俊鵬妨害名譽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藍俊鵬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0年11月11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經本院刑事簡易庭審理後,判決被告藍俊鵬拘役20 日,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中,此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472號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449號 刑事簡易判決、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