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達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6萬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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