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972號
PCDV,101,補,2972,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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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2號
原 告 張文馨
被 告 周百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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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