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858號
PCDV,101,補,2858,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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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承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霖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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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佑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