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林勳
訴訟代理人 莊正律師
林恩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漢煌、游漢堂、游漢陽、游漢德、游漢明請求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壹佰捌
拾伍萬零陸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參佰陸
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