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73號
PCDV,101,補,2773,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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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林勳
訴訟代理人 莊正律師
林恩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漢煌游漢堂游漢陽游漢德游漢明請求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壹佰捌
拾伍萬零陸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參佰陸
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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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