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410號
PCDV,101,補,2410,201209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張文杞
訴訟代理人 呂致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益五金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
拾捌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