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382號
PCDV,101,婚,382,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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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82號
原   告 詹來燈
被   告 阮青氏芳莊NG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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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