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82號原 告 詹來燈被 告 阮青氏芳莊NG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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