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247號
原 告 邱俊宏
被 告 阮氏蓓葩NGU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27日結婚,未育有子女,被 告是越南國人,婚後被告來臺與原告共同生活,嗣因被告要 求原告提供金錢讓其寄回越南,原告無法滿足被告之需求, 被告即於99年8 月18日返回越南不願來臺,原告向鈞院訴請 履行同居,經鈞院於100 年8 月12日以99年度婚字第1121號 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其後被告打電話要求原告赴越南帶 其返家,原告遂於100 年8 月13日至越南帶被告返家,詎被 告又於同年9 月初離家出走,迄今未歸,期間只打電話請原 告辦理居留證,告知其住在新竹,拒不告知詳細行止,被告 顯無維持婚姻之意願,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 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 聲明之人證。
五、兩造於92年12月27日結婚,未育有子女,被告是越南國人, 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 張被告於99年8 月18日返回越南後拒不返家,原告訴請履行 同居,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2日以99年度婚字第1121號判決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其後原告於100 年8 月13日至越南帶被 告返家,詎被告又於同年9 月初離家,迄今未歸之事實,亦 據原告提出本院99年度婚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受理 外僑、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影 本1 件為證,並經證人葉文妹到庭證述:被告現在沒有跟原
告住一起,被告離家大約一、二年了,有聽過兩造吵架,也 有請警察來處理過,被告至今都還沒有回家,也沒有打電話 來等語(見本院101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入出國紀錄,被告於99年8 月18日出境後 ,於10 0年8 月13日入境,迄今無出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出 入國及移民署101 年3 月28日移署資處純字第1010046216號 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影本1 件在卷可稽。參以被告受合法通 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 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 ,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民國99年5 月26日修正 、100 年5 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有明 文。而本件原告主張離婚之原因係在100 年5 月26日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施行後所發生,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適用修正 施行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無疑。本件兩造之離婚事 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越南國人民,並無共同之 本國法,惟兩造既以臺灣為共同住所地,且婚姻關係發生在 臺灣,為婚姻關係最切地,故本件離婚事件應適用中華民國 法律。復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 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查被告於99年8 月18 日離家,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獲本院於100 年8 月12日以 99年度婚字第1121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而被告於100 年8 月13日返家後,復於同年9 月初離家,至今未歸,拒不 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致兩造長期 處於分居狀態。按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 ,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本件兩造間因被告上開之事由,不僅 被告主觀上無婚姻維持之意願,夫妻關係就兩造客觀上應存 之基本維繫及義務,亦已名存實亡,並因被告之行徑,而足 以破壞該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是揆諸上 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