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護字,101年度,184號
PCDV,101,司護,184,20120919,3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市長朱立倫
相 對 人 陳○澔   年籍住.
法定代理人 陳○○   年籍住.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