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張宏昌
張雪枝
張宏平
張宏文
張宏達
張雪珍
張雪瑗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張玉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內印文一致)
。
(四)釋明知悉得為繼承之時,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