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014號
PCDV,101,司繼,2014,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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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曾詩涵

曾永翔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
曾翠華

廖曾翠凰
曾明和
曾琦紜
曾翊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9,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曾詩涵應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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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