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951號
PCDV,101,司繼,1951,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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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吳麗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馮龍台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馮自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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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