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借貸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591號
KSEV,106,雄簡,591,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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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郭耀臨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591 號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7日上午9 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6 月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 月2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 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 計算利 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1 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而原告於95年11月22 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770元
合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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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