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懿瑄
債 務 人 王惠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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