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437號
PCDV,101,司促,35437,2012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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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懿瑄
債 務 人 王惠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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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