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437號
PCDV,101,司促,35437,201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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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懿瑄張瑞福王惠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張瑞福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懿瑄張瑞福王惠祺發支付 命令,經核債務人張瑞福戶籍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規定,除債務人張瑞福部分之聲 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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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