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藍碧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貴美等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8,4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