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陳蔡月裡
陳碧珣
陳碧瑩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複 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
被 告 陳振文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