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8號
PCDV,100,保險,8,201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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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8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被 上訴人 承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
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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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