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11號
PCDM,101,重訴,11,201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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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恕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楊正評律師
被   告 廖炳順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蔡行志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盧國勳律師
被   告 許庭瑋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許志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3 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裁定將其3 人羈押,又裁定均自101 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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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