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瀞淳
被 告 周宏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瀞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宏祥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偵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 字第1430號),由具保人施瀞淳繳納。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且經他案通緝多 時,顯已逃匿,具保人復未能依本院之通知督促或偕同被告 到庭,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 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各1 份可資證明,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