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314號
PCDM,101,聲,4314,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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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文乾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乾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周文乾因妨害自由 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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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