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
禁物(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8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 條第2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530號被告陳華池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法院判決不受理。扣案之槍 械1 支(詳如扣押物清單101 槍保34),係屬違禁物,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茲予更 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亦為同條例第5 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未經 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 檢驗法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 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2 月10日刑鑑字第1010011232號鑑驗書1 份(詳見偵查卷 第49頁)存卷可證,足見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具有殺傷力 ,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