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181號
PCDM,101,聲,4181,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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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焜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於100 年 4 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 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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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