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偉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毛重共伍點叁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 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偉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425號案件) ,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6 包(合計驗餘毛重5.378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99年12月6 日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 開毒品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