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祁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祁政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祁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 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祁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36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編號6 所 示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所犯如編號9 至編號10所示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