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663號
PCDM,101,聲,3663,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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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碧東
      陳寬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
年度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賭資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 第一六五○八號被告楊碧東陳寬德賭博一案,前經同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賭資新台幣(下同)二百元及未扣案象棋一副,係屬當場 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聲請書漏載)、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二項亦有明文規定,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 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楊碧東陳寬德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下 午二時許起,在新北市三重區○○○路十六號「全家便利商 店」前之公共場所,以象棋為賭具對賭財物,賭玩「暗棋」 ,採五戰三勝制,先贏三盤者為贏家,可向輸家收取二百元 賭資,嗣於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 ,被告等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嫌 部分,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 七月二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 案卷宗無訛。扣案之賭資二百元,係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 告等二人供認在卷,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象棋一副」,然查該「象 棋一副」於被告等二人在上開「全家便利商店」前為警查獲 時,乃係遭圍觀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趁亂取走而未 經扣案,且被告等二人均不認識該名男子之事實,有被告楊 碧東、陳寬德之調查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一百 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新北警重刑字第一○一四○一四九八六號



函所檢附之職務報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是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執行標的物「象棋一副」,是否確 實仍屬存在而有執行之可能,實非無疑。再者,該「象棋一 副」既未能於當場查扣,即本無從特定是否為被告等二人當 場賭博之器具而予以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象棋一副 」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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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