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鴻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9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鴻森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鴻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僅因自身所需而為本件竊 盜之犯行,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品行,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業已發還被害人鄭志發 領回,有偵查筆錄在卷),被害人並於警詢、偵查中均表示 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之意,以及被告犯罪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9911號
被 告 鄭鴻森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頭街139巷14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鴻森於民國101 年6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N52-902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鄭志發位於新北市三重區○ ○○路193 巷39號之住處兼回收廠內欲出售電腦主機與鄭志 發,詎鄭鴻森進入上開處所後,見四下無人,因認有可趁,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鄭志發放 置於桌上之筆記型電腦一台及顯示卡兩張得手後,隨即騎乘 上開車輛離去。嗣經鄭志發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器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鴻森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志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互核相符 ,復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 嫌應堪認定。
二、所謂侵入竊盜,必其侵入之初,即基於行竊之意思,倘以他 故侵入,在侵入之後,始乘機起意竊盜者,尚難以侵入竊盜 論,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6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被害人鄭志發之上開住處兼做回收場回收廢資訊、廢家電之 用,平日大門敞開等語,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鄭志發於偵查中 證述在卷,又被告鄭鴻森於偵查中供稱伊當日係拿電腦回收 ,見桌上有筆電跟顯示卡,所以乘無人注意之際,竊取筆電 及兩張顯示卡等語,復觀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被告前往被 害人上開住處兼回收場時,其手上確實有電腦主機一台,是 被告前開所辯,應堪予採信,足認被告前往被害人上開住處 兼回收場時,確係欲出售電腦主機與被害人,其進入被害人 上開住處兼回收廠斯時並無行竊之意,而係進入被害人上開 住處兼回收場內後,見四下無人,方臨時起意行竊,是依前 開判例要旨,應論以普通竊盜。核被告鄭鴻森所為,係犯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嫌。請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惟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將竊得之物品全數返還 被害人,並獲得被害人原諒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刑等一切 情狀,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逸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