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沛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9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沛龍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楊沛龍、郭廷銘分 別為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之副團長、前任副秘書長」予以 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等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告 訴人之聲譽,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及犯後態度,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