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鋐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747號、第33314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鋐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依檢察官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暨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建鋐曾於民國93年至94年間,任職於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離職後則自行從事美華公司所生 產之美華牌電腦伴唱機等買賣及售後服務相關業務,其明知 如附表1所示「被侵權之著作名稱」共計136首(起訴書誤載 為 137首)歌曲,俱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 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作 ,且明知如附表2所示「被侵權之著作名稱」合計160首歌曲 ,皆係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取得專屬授 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作,亦明知如附表 3所示「被侵權之著作名稱」總計427首歌曲,均係揚聲多媒 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聲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作,非經豪記公司、瑞影公 司、揚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以供銷售或散布之 ,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散布而重製上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 作於光碟並持有之犯意,未經豪記公司、瑞影公司、揚聲公 司之同意或授權,先以1片新臺幣1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前揭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盜版光 碟若干片後,即自100年1月上旬某日起,擅自在新北市○○ 區○○路 128巷4號4樓其居處內,接續利用其所有之光碟燒 錄機等設備,將前開盜版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燒錄 重製於其所有之空白光碟,再利用該光碟將前揭視聽著作及 音樂著作內容重製於其先前所購入欲供己銷售用之美華牌電 腦伴唱機 8臺,復利用其所有之硬碟拷貝機等設備,將上開 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硬碟,以供其銷售、散 布而持有之,藉此方法侵害豪記公司、瑞影公司、揚聲公司 之著作財產權。迨於100年1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許,為警據 報循線至李建鋐上址居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
表4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豪記公司、瑞影公司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移送暨揚聲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建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李建鋐對上揭犯罪事實業已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郭威伯、黃翔瑜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代 理人林慧容、饒建雄於偵訊時所指述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豪記公司之取締曲目表、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著作 財產權讓與合約書、瑞影公司之告訴歌曲表、授權證明書、 揚聲公司之告訴曲目表(如100年7月11日刑事陳報狀所附) 、專屬授權證明書、授權證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 100年度聲搜字第 47號搜索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盜版光碟外觀及播 放畫面翻拍照片、盜版光碟重製於電腦伴唱機測試過程畫面 翻拍照片等件附卷足稽,復有如附表 4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 憑,復觀諸附表1至3所示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皆係整首 歌曲完完整整地由被告自行重製灌錄,與一般試看、試聽係 以部分歌曲,且多有試看、試聽長度之限制不同,被告此等 將具有濃厚商業性、娛樂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全部予 以重製利用結果,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當具損害性,是被 告所為之重製行為,顯已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甚明。綜上,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科刑:
(一)核被告李建鋐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項之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公訴 人於起訴時認被告上開犯行,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之 意圖銷售而重製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非法重製物而 散布罪嫌,惟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所載被告明知非法重製物而散布之犯行,更正為其明知 非法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並陳述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該 當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項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自 行更正原起訴法條,本院毋庸再變更公訴人起訴之法條。又
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之 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之罪(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 結果刑事訴訟類第2號研討結果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9 70號判決同旨可參),是公訴人認被告前揭所為,另成立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非法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之 罪,並與同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應分論併罰之,容有誤會。(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準此,被告先後利用其所有之燒錄器 ,將如附表1至3所示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光碟,顯 各係基於單一之重製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行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且犯罪手法相 同,分別侵害同一法益,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按接續犯,各論以 一罪。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 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 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 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可參)。是以,被告 前揭重製附表1至3所示著作之行為,因時間均有重疊,核屬 局部同一,參諸上揭說明,自可認屬同一行為,且同時侵害 告訴人豪記公司、瑞影公司、揚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法益,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三)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之成年人,且從事電腦伴唱 機等買賣及售後服務相關業務,竟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 範及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為圖己銷售以牟利之目的,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且其 非法重製之光碟及所侵害之著作數量甚鉅,所為對告訴人之 著作財產權顯已生嚴重之危害,亦徵其法治觀念之薄弱,又 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財產上損害, 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先前並無犯罪前科,此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據,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 及時坦認全部犯行,知己所為非是,並表明願意賠償告訴人 等所受之損害,積極尋求和解之機會,態度難認非良,嗣因 告訴人不問賠償金額為何,堅決要求被告供出本案盜版光碟
來源,致均未能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 、犯罪之動機、手段、期間、情節與所獲利得、其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與經濟情況、告訴代理人到場所陳述之意見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 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 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616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 告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已如前述,於本案係屬初 犯,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全部犯行,並知己所為非是, 深具悔意,足見其仍有自省能力,態度亦屬誠懇,復斟酌其 犯罪之手段與情節、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與生活 環境等情,其應係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 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自律自重,應無再犯之虞, 倘令被告入監服為期甚短之自由刑,就刑事政策而言,恐尚 未收矯治之效,反生近墨之弊,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 5年,冀其日後謹慎行事,併啟其自新。另本 院審酌被告既因一時短於思慮而鑄錯,法治觀念顯屬薄弱, 為期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 其知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認仍有命被告向公庫支 付一定金額暨提供相當義務勞務以彌其過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74條第 2項第4款、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現金新臺幣30萬 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冀能使被告於現金支付、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 期間,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至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 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 刑之宣告,併予指明。另扣案如附表 4所示之物,分別係被 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著作 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均諭知沒收之。至扣案之美華牌電腦 伴唱機10臺,其內既未重製告訴人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作, 點歌本 2本則為美華公司之原廠點歌本,均無證據證明係被 告本案犯罪所用、所得或供犯罪預備之物,KARAOKE播放機2 組、帳冊、發票及進出貨單等 1批,俱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 係,又非違禁物,爰皆不為沒收之諭知,公訴人聲請宣告沒 收,容有未恰,末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世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正偉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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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侵權之著作名稱 │ 演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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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天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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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水 │江志豐、張秀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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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十字路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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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愛情沙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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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惜福 │蔡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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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切攏是空 │蔡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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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渡冷月 │蔡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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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幸福的人 │蔡秋鳳、李明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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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紙糊的心 │朱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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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願意 │朱海君、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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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戀戀沙崙站 │朱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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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坎站 │朱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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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思念無藥醫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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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小吃部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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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勇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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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相逢等何時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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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殺很大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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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愛情黑洞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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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靠站不停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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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解除防衛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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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假愛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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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花香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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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失落的愛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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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愛情的兇手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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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思念伊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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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夜市人生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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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不能講的秘密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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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尚水的伴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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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望情雨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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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你是我的人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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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再會啦再會啦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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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可恨可愛的人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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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心膽寒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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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男性的堅持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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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無情的愛人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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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水中夢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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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愛情終點站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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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無緣的情人 │李明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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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異鄉的城市 │李明洋、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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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夢中醉 │李明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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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不是好野人 │高向鵬、方瑞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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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無情的車站 │高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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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自由尚介好 │高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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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胭脂 │高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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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光芒 │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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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心路 │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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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情難留 │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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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暮情 │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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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秋風落葉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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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伴你過一生 │林姍、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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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愛到心疼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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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你咁有塊聽 │羅時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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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證明 │羅時豐、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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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地下情人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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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無你一切什路用 │大芭、羅時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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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真心才有好結果 │蔡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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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我的人我的夢 │吳俊宏、唐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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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牽手過一生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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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流浪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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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癡情無藥醫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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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承擔 │李明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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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用心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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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落花淚 │龍千玉、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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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相逢夢何時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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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無可能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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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天地問相思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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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相思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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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煽動的風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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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無條件的愛情 │張秀卿、黃西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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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人在他鄉 │羅時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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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伴花 │羅時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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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袂堪的思念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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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走找幸福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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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爸爸的西裝社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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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愛你甘是一種罪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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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阿郎 │龍千玉、袁小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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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真愛無後悔 │陳美鳳、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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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故鄉的地圖 │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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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蝴蝶夢 │蔡小虎、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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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夜總會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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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斷線的相思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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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綿綿舊情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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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美麗的錯誤 │龍千玉、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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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月光河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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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無情不是阮的名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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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乾拜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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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愛的希望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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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將阮放袂記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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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不應該愛你 │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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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一種人一種味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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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遺憾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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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情綿綿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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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男人的淚女人的愛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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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我乎你靠 │方瑞娥、黃西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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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覺悟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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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貪戀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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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石頭心 │林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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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愛無後悔 │林姍、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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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女人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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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甜蜜變苦味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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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愛的瘋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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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是我是我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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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玩作伴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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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怪獸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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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觸電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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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分手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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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一生的傷痕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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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心痛也歡喜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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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傷心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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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桃花緊來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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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望美夢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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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愛甲心畏寒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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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薄命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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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往事痛心肝 │張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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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森林傳說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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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愛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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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討我歡心不費力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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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曖味關係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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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出外人生 │高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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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白髮情 │高向鵬、方瑞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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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心路 │高向鵬、方瑞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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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放袂落的愛 │高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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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同心圓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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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牽掛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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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天涯痴情夢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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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千年萬年 │蔡小虎、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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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痴情無後悔 │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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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放乎醉 │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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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閃亮的月亮 │夏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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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愛的魔力 │夏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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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夢中的探戈 │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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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堅強的愛 │蔡小虎、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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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瑪莉小姑娘 │蔡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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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心牆 │黃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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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你的愛給別人 │黃思婷 │
├──┼──────────────┼──────────┤
│136 │愛你無性命 │黃思婷 │
└──┴──────────────┴──────────┘
附表2:
┌──┬───────────┬──────────┬────────┐
│編號│ 被侵權之著作名稱 │ 演唱人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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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OME │李立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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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anna Want You │鍾舒祺、J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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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來瘋 │化學猴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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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一樣 │李玖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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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丑角 │曹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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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愛了 │李玖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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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天后 │陳勢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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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能給的 │吳克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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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幸福臺階 │周逸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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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沿著月光 │陳勢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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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破心臟 │吳克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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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爺爺 │曹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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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昨天的天堂 │吳亦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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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背著你跳舞 │游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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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絕對不放 │吳克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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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二個人也會寂寞 │詹曼鈴、江宏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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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入味 │閃亮三姐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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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心軟 │王中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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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名份 │甲子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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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軋舞 │閃亮三姐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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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風沙 │黃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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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情弦 │張秀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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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望鄉 │羅時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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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麻煩 │謝金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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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圍巾 │謝金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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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憨人 │謝金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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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不免驚 │羅時豐、林良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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