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1年度,14號
PCDM,101,智簡附民,14,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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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T.G.J.BE.
原   告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ivier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簡珮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簡字第8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以10 1 年度智簡字第86號判決在案,惟原告於101 年9 月7 日始 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之 書狀1 份在卷可按,是原告顯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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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