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克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克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警、偵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