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1532號
PCDM,101,交聲,1532,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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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53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家瑞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所為之北監
自裁字第裁40-ZIQ048254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家瑞所有之車牌號碼 6306-KG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12時30分, 行經國道頭城收費站北向第3 車道時,因不依規定繳費(走 錯車道-小車行駛大車車道),經通知補繳後,異議人未於 繳款期限內繳費,而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 費之違規行為,為警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7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300 元。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6306-KG號自用小客 車交付予異議人之弟李念祖使用,異議人收到補繳通行費通 知單後即告知李念祖,而李念祖誤以為係3 月份曾因ETC 餘 額不足而補繳欠費之事,即向異議人表示已補繳,嗣李念祖 於7 月份驗車時,驗車單位人員告知其有ETC 違規罰單,李 念祖認為須釐清事件始末故未立即繳納罰鍰,待詢問監理站 人員後,始繳納罰鍰,惟如以人工收費,而有小客車誤駛入 大客車車道之情形,僅須繳納通行費即可,本件自應比照人 工收費,並由ETC 系統自行扣款即可,不應另裁處異議人高 額罰鍰云云,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營運單位應依國道高速公 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 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依「補繳 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 ,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部臺灣區○ 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條 第2 項、第17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李家瑞所有之車牌號碼6306-KG號自用小客車,於



101 年3 月26日12時30分,行經國道頭城收費站北向第3 車道時,因不依規定繳費,經交通部臺灣區○道○○○路 局(下稱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通公司)依查明之車籍資料,向該車所有人即異議 人送達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1 紙(帳單號碼: 00000000000000號),惟異議人未於該通知單上所載之繳 費期限即101 年5 月10日前完成繳納,經國道高速公路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頭城分隊認異議人有「汽車行 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而予以製 單逕行舉發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暨違規採證照片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是前開事實,洵堪認定屬實。
(二)又本件補繳通行費通知單1 紙,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 司交付郵政機關於101 年4 月23日寄送至異議人之戶籍地 即新北市○○區○○路1 段209 巷2 弄3 號,並由其本人 收受無訛,此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 務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證,且為異議人所自承;本件補繳 通行費通知單1 紙既已於101 年4 月23日送達予異議人並 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異議人自有依該通知繳費之義務, 異議人未於上開補繳期限內補繳前開費用,自有本件汽車 行駛於應繳費公路,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殆無疑義 。至異議人辯稱如以人工收費,而有小客車誤駛入大客車 車道之情形,僅須繳納通行費即可,本件自應比照人工收 費,並由ETC 系統自行扣款即可,不應另裁處異議人高額 罰鍰云云,惟原處分所據以處異議人罰鍰之違規行為,乃 其未依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所載期限繳納通行費,非異議人 所有之車輛誤走大型車道,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尚無足採 。
五、綜上所述,本件補繳通行費通知單1 紙之寄送,其送達程序 於法既無不合,已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未依限補繳通行費 ,確於前揭時、地,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 費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鍰3,300 元,於法無 違;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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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