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二號 上 訴 人 申○○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 訴 人 巳○○ 戌○○ 宇○○ 酉○○ 午○○林朝代 未○○林朝代 林翠花林朝代 林翠碧林朝代 林祈尚林朝代 癸○○林朝代 林月紅林朝代 兼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林高玉氣林添 宙○○林添福 玄○○林添福 林王杏林添財 壬○○林添財 林淑娟林添財 庚○○林添財 己○○林添財 林盈婷林添財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黃素娟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薛西全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 訴 人 亥○○林三賒 黃○○林三賒 天○○林三賒 丁○○ 丙○○ 林倪菊林百年 地○○林百年 洪林素卿林百 林素珠林百年 林素華林百年 林秋月林百年 林金時林百年 右 十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 訴 人 林偉山 辰○○ 丑○○ 卯○○ 寅○○ 兼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子○○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偉山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英律師 上 訴 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廖宗宏 李萬得律師 參 加 人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