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戊○○
己○○○
甲○○
丁○○
乙○○
原 告 兼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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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克清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宏宗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陳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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