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262號
KSHM,90,附民,262,200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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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戊○○
        己○○○
        甲○○
        丁○○
        乙○○
  原 告 兼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庚○○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克清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宏宗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陳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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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