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大慶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范晉魁律師
被 告 林川吉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楊振興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庭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