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8189號
PCDM,100,簡,8189,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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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建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建裕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十八行至第二十三行「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含附件)、賜瑞克公司 及賜威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畫面、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一件」之記載,應補充為「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賜瑞克公司、 賜威公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賜瑞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 查表、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九十五、九十六年營業稅年 度資料查詢、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賜 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九十五、九十六年申報書(按年度) 跨中心查詢、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涉嫌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一份、賜瑞克公司營業人銷 售與稅額申報書(401)十份、賜威公司營業人銷售與 稅額申報書(401)十八份」。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涉嫌虛設行號房屋出租人王貴美談話筆錄、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營業人委託辦理集中購買統一發 票及營業稅申報報稅務代理人王麗菊談話紀錄各一份」。(三)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之記載,重新繪製如「本判決『 附表一、二』」所示。
二、訊據被告葉建裕於偵查時,固坦承其為賜瑞克公司、賜威公 司負責人之事實,但矢口否認被訴填載不實會記憑證及幫助 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均有實際營 業行為,並無以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並提



出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與登弘科公司等公司之買賣合約、 訂購單、統一發票、出貨單,以及賜瑞克公司所有玉山銀行 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華 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賜威公司所有玉山 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 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等 資料為證。
三、惟查:
(一)被告葉建裕登記為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之負責人期間, 該二家公司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 業稅捐之情事,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 查報告、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賜瑞 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九十 五、九十六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賜瑞克公司、賜威公 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畫面、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九十五、九十 六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賜瑞克公司、賜威公 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賜瑞 克公司、賜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賜瑞 克公司、賜威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一件 、賜瑞克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401)十份、 賜威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401)十八份等資 料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執前詞置辯,然被告所提出賜瑞克公司申辦於玉山 銀行土城分行、第一銀行華江分行之帳戶往來明細,經核 對後,於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期間內並無多達新臺幣一億多 元之銷售金額入帳;且就附表一(一)所示各該公司中, 登弘科公司、富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喬公司)、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高昇公司)、逸適速國際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逸適速公司)、宇通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宇 通公司)、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立華公 司),匯款予賜瑞克公司之交易紀錄,進一步就前揭銷售 金額與匯款賜瑞克公司部分說明如下:
⑴登弘科公司部分:賜瑞克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十六年 十二月間共計開立十三紙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 一六萬三五五九元,然登弘科公司於此期間僅有一筆匯款 ,匯入九十二萬元至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內,此部分短 少六二四萬三五五九元,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 形。




⑵富喬公司部分:賜瑞克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十六年十 二月間共計開立八十紙發票,金額為五一二八萬六一三九 元,然富橋公司於此期間匯入四二五一萬八二二九元至上 開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八七六萬七九一0元,是顯有以 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⑶高昇公司部分:賜瑞克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十六年十 二月間共計開立三十一紙發票,金額為九七八一萬二0七 七元,然富橋公司於此期間僅有四筆匯款,合計匯入六一 一萬四千元至上開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九一六九萬八0 七七元,是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⑷逸適速公司部分:賜瑞克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十六年 十二月間共計開立七紙發票,金額為四三五萬元,然逸適 速公司於此期間僅有二筆匯款,合計匯入一四0萬九五0 0元至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二九四萬五 00元,是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⑸宇通公司部分:賜瑞克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十六年十 二月間共計開立三紙發票,金額為六萬三六七五元,然宇 通公司並無匯款至上開二帳戶內之紀錄,是顯有虛開統一 發票情形。
⑹寶立華公司部分:賜瑞克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十六年 十二月間共計開立十八紙發票,金額為三三二九萬五三三 六元,然寶立華公司此期間僅有十一筆匯款,合計匯入二 0八三萬三一八0元至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內,此部分 短少一二四六萬二一五六元,是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 發票情形。
(三)又經被告所提出賜威公司申辦於玉山銀行土城分行、第一 銀行華江分行之帳戶往來明細,經核對後,於犯罪事實欄 所述之期間內並無多達一億多元之銷售金額入帳,且就附 表一(二)所示各該公司中,登弘科公司、富喬公司、高 昇公司、賜瑞克公司、逸適速公司、承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承洋公司)、猛獅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猛獅公司), 匯款予賜瑞克公司之交易紀錄,進一步就前揭銷售金額與 匯款賜瑞克公司部分說明如下:
⑴登弘科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 八月間共計開立四十七紙發票,金額為二七一0萬一六五 一元,然登弘科公司於此期間並無匯款至上開二帳戶內, 是顯有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⑵富喬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八 月間共計開立三十三紙發票,金額為一九三五萬四六一五 元,然富橋公司於此期間僅有七筆匯款,匯入四九0萬八



六二0元至上開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一四四四萬五九九 五元,是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⑶高昇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八 月間共計開立三十八紙發票,金額為二八一五萬八二0三 元,然高昇公司於此期間僅有二筆匯款,匯入九一萬元至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二七二四萬八二0 三元,是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⑷賜瑞克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 八月間共計開立二紙發票,金額為五三萬八二0三元,然 賜瑞克公司於此期間僅有一筆匯款,匯入十萬元至玉山銀 行土城分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四三萬八二0三元,是顯 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⑸逸適速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 八月間共計開立二十三紙發票,金額為二三六三萬八四0 六元,然逸適速公司於此期間僅有三筆匯款,匯入一四五 萬元至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內,此部分短少八二二一八 萬八四0六元,是顯有以少報多之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⑹承洋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八 月間共計開立二十一紙發票,金額為八0九萬七八四三元 ,然承洋公司於此期間並無匯款至上開二帳戶內,是顯有 虛開統一發票情形。
⑺猛獅公司部分:賜威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八 月間共計開立一紙發票,金額為八四00元,然猛獅公司 於此期間並無匯款至上開二帳戶內,是顯有虛開統一發票 情形。
(四)又賜瑞克公司向附表二(一)所示之公司購買物品,取得 發票一百四十六紙,金額高達一億五五一一萬二九四元, 而就附表二(一)所示各該公司中包括寶立華公司、逸適 速公司、猛獅公司、宇通公司、高昇公司、賜威公司等, 賜瑞克公司僅有三筆匯款,匯入高昇公司帳戶中,合計金 額為六一四萬六二八六元,為付款之金額差距竟可能高達 一億四千多萬元。另賜威公司向附表二(二)所示之公司 購買物品,取得發票一百六十八紙,金額高達一億三三一 萬八0一二元,而就附表二(二)所示各該公司中包括登 弘科公司、逸適速公司、猛獅公司、高昇公司等,賜威公 司僅有二筆匯款,匯入高昇公司帳戶中,合計金額為一一 0萬四三六六元,未付款之金額差距竟可能高達一億二二 一萬餘元。縱被告所欠貨款以現金支付貨款,惟其所經營 之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期間與前述所載之公司之交易金 額達二億多萬元,衡情均以現金支付之可能性委實甚低,



且不符交易常情。
(五)再查,賜瑞克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十日、二十 六日、二十七日分別以(「利息」項目)支付十二萬九七 二一元、十三萬六0七元、三十一萬九三六一元、十四萬 九五七一元予高昇公司(見偵查卷第二二二、二二三頁) ,合計達七十一萬餘元。然遍查被告所提出賜瑞克公司之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第一銀行華江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 賜瑞克公司並無交付上開款項予高昇公司之資金往來明細 ,亦未提出相關借款契約書以供查核;又賜威公司於九十 六年二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二十三日、二十六日 、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分別以(「預收款」項目)向高昇 公司訂貨一七八萬五千元、一八九萬元、一三四萬九六一 0元、九十七萬三千元、九十萬三五00元、六十三萬元 、七十五萬五千元、六十萬元(見偵查卷第三七五頁至第 三八0頁),合計約達八百九十餘萬元,而賜威公司實際 上僅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匯款三十六萬元至高昇公司 (見偵查卷第六四三頁),二者相差達八百五十餘萬元。 衡以,一般出賣人係持發票向買受人請款之商業慣例而言 ,開立發票後買受人才有可能付款,付款之金額亦不可能 少於發票票面金額,是賜威公司於上開期間所付金額竟短 少八百五十餘萬元,而賜瑞克公司甚至分文未支付與附表 二(一)所示之公司,足徵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確有將 交易額以少報多之情形無訛。
(六)綜上所述,被告葉建裕為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之負責人 ,由其所提出之相關帳戶交易明細中,可看出賜瑞克公司 、賜威公司實際上並無相應之款項進出,且由統一發票所 載金額部分得知,並無實際之交易或有以少報多之情形甚 明,可徵其確有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及行為,甚為灼然。據此,被告葉建裕上開所辯各節 ,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四、查被告葉建裕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 日起,分別擔任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 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 四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 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 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



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葉建裕所為,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 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 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 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開立不實發 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不僅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 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實屬可議 ,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開立不 實發票之銷售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額,暨其犯罪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六月之刑度為適當,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末查,於被告之犯罪期間內,商業會計法及刑法雖分別於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然 被告上開接續犯行既已延續至新法施行後,應均逕行適用新 法之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雖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針對犯罪時間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設有減刑之明文。本件被告 犯罪行為分別延續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及九十七年八月間,自 無適用該條例減刑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表一:
(一)賜瑞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部分:┌──┬─────────────┬───────────────┬───────────────┐




│編號│營 業 人 名 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銷售額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 │7,163,559 │358,177 │13 │7,163,559 │358,177 │
├──┼─────────────┼──┼──────┼─────┼──┼──────┼─────┤
│ 2 │富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 │51,286,139 │2,564,317 │82 │51,286,139 │2,564,317 │
├──┼─────────────┼──┼──────┼─────┼──┼──────┼─────┤
│ 3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31 │97,812,077 │4,890,604 │31 │97,812,077 │4,890,604 │
├──┼─────────────┼──┼──────┼─────┼──┼──────┼─────┤
│ 4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7 │4,350,000 │217,500 │7 │4,350,000 │217,500 │
├──┼─────────────┼──┼──────┼─────┼──┼──────┼─────┤
│ 5 │宇通汽車有限公司 │3 │63,675 │3,184 │3 │63,675 │3,184 │
├──┼─────────────┼──┼──────┼─────┼──┼──────┼─────┤
│ 6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 │33,295,336 │1,664,770 │18 │33,295,336 │1,664,770 │
├──┼─────────────┼──┼──────┼─────┼──┼──────┼─────┤
│減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744,118 │37,207 │ │744,118 │37,207 │
│其他│3家營業人非屬異常進項 │ │ │ │ │ │ │
│ ├─────────────┼──┼──────┼─────┼──┼──────┼─────┤
│ │進口貨物 │ │36,747,631 │1,837,369 │ │36,747,631 │1,837,369 │
├──┼─────────────┼──┼──────┼─────┼──┼──────┼─────┤
│合計│ │154 │156,479,037 │7,823,976 │154 │156,479,037 │7,823,976 │
└──┴─────────────┴──┴──────┴─────┴──┴──────┴─────┘
(二)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銷售額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7 │27,101,651 │1,355,085 │47 │27,101,651 │1,355,085 │
├──┼─────────────┼──┼──────┼─────┼──┼──────┼─────┤
│ 2 │富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3 │19,354,615 │967,733 │33 │19,354,615 │967,733 │
├──┼─────────────┼──┼──────┼─────┼──┼──────┼─────┤
│ 3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38 │28,158,203 │1,407,909 │38 │28,158,203 │1,407,909 │
├──┼─────────────┼──┼──────┼─────┼──┼──────┼─────┤
│ 4 │賜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2 │539,691 │26,985 │2 │539,691 │26,985 │
├──┼─────────────┼──┼──────┼─────┼──┼──────┼─────┤
│ 5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3 │23,638,406 │1,181,922 │23 │23,638,406 │1,181,922 │
├──┼─────────────┼──┼──────┼─────┼──┼──────┼─────┤
│ 6 │承洋股份有限公司 │21 │8,097,843 │404,894 │21 │8,097,843 │404,894 │




├──┼─────────────┼──┼──────┼─────┼──┼──────┼─────┤
│ 7 │猛獅汽車有限公司 │1 │8,400 │420 │1 │8,400 │420 │
├──┼─────────────┼──┼──────┼─────┼──┼──────┼─────┤
│減 │進口貨物 │ │132,120 │6,605 │ │132,120 │6,605 │
│其他├─────────────┼──┼──────┼─────┼──┼──────┼─────┤
│ │銷貨退回及折讓 │ │3,121,550 │156,078 │ │3,121,550 │156,078 │
├──┼─────────────┼──┼──────┼─────┼──┼──────┼─────┤
│合計│ │165 │103,645,139 │5,182,265 │165 │103,645,139 │5,182,265 │
└──┴─────────────┴──┴──────┴─────┴──┴──────┴─────┘
附表二:
(一)賜瑞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來源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 │3,401,485 │170,074 │
├──┼─────────────┼──────┼──────┼─────┤
│ 2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2 │18,754,800 │937,740 │
├──┼─────────────┼──────┼──────┼─────┤
│ 3 │猛獅汽車有限公司 │13 │21,326,000 │1,066,300 │
├──┼─────────────┼──────┼──────┼─────┤
│ 4 │宇通汽車有限公司 │10 │24,930,000 │1,246,500 │
├──┼─────────────┼──────┼──────┼─────┤
│ 5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108 │86,158,318 │4,307,921 │
├──┼─────────────┼──────┼──────┼─────┤
│ 6 │賜威有限公司 │2 │539,691 │26,985 │
├──┼─────────────┼──────┼──────┼─────┤
│ │合 計 │146 │155,110,294 │7,755,520 │
└──┴─────────────┴──────┴──────┴─────┘
(二)賜威公司取得不實進項來源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2 │14,422,957 │721,150 │
├──┼─────────────┼──────┼──────┼─────┤
│ 2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8 │12,198,720 │609,937 │
├──┼─────────────┼──────┼──────┼─────┤
│ 3 │猛獅汽車有限公司 │1 │45,000 │2,250 │
├──┼─────────────┼──────┼──────┼─────┤
│ 4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127 │76,651,335 │3,382,571 │
├──┼─────────────┼──────┼──────┼─────┤




│ │合 計 │168 │103,318,012 │5,165,908 │
└──┴─────────────┴──────┴──────┴─────┘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6345號
被 告 葉建裕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33巷19號1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建裕自民國94年11月18日、94年10月26日起,分別擔任址 設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83號2樓 「賜瑞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賜瑞克公司)、址設臺北縣 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街68巷2號5樓「賜威 有限公司」(下稱賜威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登載 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於95年5月至96年12月間、94年11月至97年8月間,虛偽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共154紙、165紙,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 1億5,647萬9,037元、1億364萬5,139元,交予如附表一所示 之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弘科公司)等營業人, 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方法幫助各營業人持上開不實統一 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82萬3,976元 、518萬2,26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 之正確性。另為平衡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營業稅額並規避 稅捐稽徵機關查知,雖明知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並無進貨 之事實,仍自如附表二所示之登弘科公司等營業人取得虛偽 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46紙、168紙,金額合計1億5,511萬 294元、1億331萬8,012元,再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虛報為 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抵扣銷項稅額共 775萬5,520元、516萬5,908元。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建裕雖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賜瑞克公 司、賜威公司均有實際營業行為云云,並提出賜瑞克公司、 賜威公司與登弘科公司等公司之買賣合約、訂購單、統一發 票、出貨單,以及賜瑞克公司所有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賜威公司所有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第 一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為 證,惟觀諸賜瑞克公司及賜威公司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賜瑞 克公司及賜威公司於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匯入款項後,幾乎均 於當日即將全數款項轉出,此顯與一般正常運作之公司行號 使用帳戶之情形有別,則該等款項究竟是否為各營業人支付 買賣價款而匯入,已有可疑;且縱認該等款項確係附表一所 示營業人支付之買賣價款,然經加總各帳戶匯入款項數額, 亦發現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所有帳戶匯入金額僅約有 7,220餘萬元、720餘萬元,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相差高達 8,420餘萬元、9,640餘萬元,合計差額高達1億8千餘萬元, 益徵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無實際 交易行為存在。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含附件)、賜瑞克公司及賜威公司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申報書(按年度) 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1 件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其犯嫌堪已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 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 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賜瑞克公司、賜威公司為虛設 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 ,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 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本身並無 逃漏營業稅捐情形。然本無營業行為,竟虛開發票持以申報 ,應課以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而交付(或販賣)發票予非 虛設行號之廠商部分,則係幫助該等廠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 稅。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集合犯,各論 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請與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以為懲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仕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譯娸
附表一:
㈠賜瑞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提出申報扣抵│ 稅額 │
│ │ │票張數│之銷售額 │ │
├──┼─────────────┼───┼──────┼─────┤
│ 1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 │7,163,559 │358,177 │
├──┼─────────────┼───┼──────┼─────┤
│ 2 │富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 │51,286,139 │2,564,317 │
├──┼─────────────┼───┼──────┼─────┤




│ 3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31 │97,812,077 │4,890,604 │
├──┼─────────────┼───┼──────┼─────┤
│ 4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7 │4,350,000 │217,500 │
├──┼─────────────┼───┼──────┼─────┤
│ 5 │宇通汽車有限公司 │3 │63,675 │3,184 │
├──┼─────────────┼───┼──────┼─────┤
│ 6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 │33,295,336 │1,664,770 │
├──┼─────────────┼───┼──────┼─────┤
│減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744,118 │37,207 │
│其他│3家營業人非屬異常進項 │ │ │ │
│ ├─────────────┼───┼──────┼─────┤
│ │進口貨物 │ │36,747,631 │1,837,369 │
├──┼─────────────┼───┼──────┼─────┤
│合計│ │154 │156,479,037 │7,823,976 │
└──┴─────────────┴───┴──────┴─────┘
㈡賜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提出申報扣抵│ 稅額 │
│ │ │票張數│之銷售額 │ │
├──┼─────────────┼───┼──────┼─────┤
│ 1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7 │27,101,651 │1,355,085 │
├──┼─────────────┼───┼──────┼─────┤
│ 2 │富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3 │19,354,615 │967,733 │
├──┼─────────────┼───┼──────┼─────┤
│ 3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38 │28,158,203 │1,407,909 │
├──┼─────────────┼───┼──────┼─────┤
│ 4 │賜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2 │539,691 │26,985 │
├──┼─────────────┼───┼──────┼─────┤
│ 5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3 │23,638,406 │1,181,922 │
├──┼─────────────┼───┼──────┼─────┤
│ 6 │承洋股份有限公司 │21 │8,097,843 │404,894 │
├──┼─────────────┼───┼──────┼─────┤
│ 7 │猛獅汽車有限公司 │1 │8,400 │420 │
├──┼─────────────┼───┼──────┼─────┤
│減 │進口貨物 │ │132,120 │6,605 │
│其他├─────────────┼───┼──────┼─────┤
│ │銷貨退回及折讓 │ │3,121,550 │156,078 │
├──┼─────────────┼───┼──────┼─────┤
│合計│ │165 │103,645,139 │5,182,265 │
└──┴─────────────┴───┴──────┴─────┘




附表二:
㈠賜瑞克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票張數│ │ │
├──┼─────────────┼───┼──────┼─────┤
│ 1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 │3,401,485 │170,074 │
├──┼─────────────┼───┼──────┼─────┤
│ 2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2 │18,754,800 │937,740 │
├──┼─────────────┼───┼──────┼─────┤
│ 3 │猛獅汽車有限公司 │13 │21,326,000 │1,066,300 │
├──┼─────────────┼───┼──────┼─────┤
│ 4 │宇通汽車有限公司 │10 │24,930,000 │1,246,500 │
├──┼─────────────┼───┼──────┼─────┤
│ 5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108 │86,158,318 │4,307,921 │
├──┼─────────────┼───┼──────┼─────┤
│ 6 │賜威有限公司 │2 │539,691 │26,985 │
├──┼─────────────┼───┼──────┼─────┤
│ │合 計 │146 │155,110,294 │7,755,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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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適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賜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昇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猛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通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賜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