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44號
CHDV,101,訴,744,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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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鄧劉数
鄧朝聰
鄧朝振
鄧朝訓
鄧能潭
鄧松柏
鄧淳珍
鄧秀英
王鄧速
鄧絹
16號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景祿祭祀公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196,783元(671.98﹝土地面積﹞×4
086.4﹝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8%﹝土地法第110條第1項所定
地租﹞×10﹝期間10年,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2,196,78
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
00元,尚有21,78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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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