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周文秀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謝秀英、黃春生、黃火旺、黃萬永、黃振樺(黃振燁)、黃崇德(黃崇得)、黃獺、黃錫慶、謝桂葉、黃國隆、黃敬文、黃崇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正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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