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0號
CHDV,101,訴,540,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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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周文秀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正被告謝秀英黃春生黃火旺黃萬永黃振樺(黃振
燁)、黃崇德黃崇得)、黃獺黃錫慶謝桂葉黃國隆、黃
敬文、黃崇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正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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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