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5號
CHDV,101,訴,385,2012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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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書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蓉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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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