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38號
CHDV,101,補,438,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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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王慧美奇世美企業社

臨51號

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貿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
4,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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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貿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